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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经过授权将字体印刷在商品外包装上法院判决!

时间: 2024-02-25 11:58:29 |   作者: 大连台历,大连折页,大连手提袋

  原告张某为业内知名字体设计大师,其设计创作完成了某体字库,该字体在笔画设计上锐利端正、严谨大方。

  张某发现,A公司没有经过授权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络店铺某食品旗舰店的商品中突出使用该体“臭豆腐”等字样共计三个字进行宣传与推广。

  张某将A公司诉至金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立马停止涉字商品的销售与推广,更换并销毁带有某体字库单字的商品外包装,并向原告赔偿因侵权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制止侵犯权利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A公司承认其侵权的事实,但认为其不具有主观上的侵权恶意,而系工作疏忽导致,愿意与张某就损害赔偿达成和解;对于张某诉请停止侵权,更换商品外包装的请求,因为涉及字体侵权的商品达数万件,做包装更换的成本过高,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解。

  最终,在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当事人双方就字体的使用达成许可协议,A公司自愿赔偿张某经济损失。

  虽然《著作权法》列明的作品类型中没有明确列出字体作品,汉字本身也处于公共领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在通用汉字的基础上,通过变化的曲直、长短、形态等方式对汉字进行艺术化处理、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体现一定艺术美感的,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类型。被告A公司没有经过授权将案涉美术作品印制于商品外包装上,侵犯了案涉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法官提示警醒我们,近年来字体侵权案件屡有发生,企业应提升对字体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意识,为需要用图片或字库等商业行为的开展采取一些防御性策略,比如对使用的图片或字体及时联系版权方采购正版;使用免费授权的图片或字体;对商业活动的宣传资料及时排查,确保不使用版权不明确的字体或图片;若字体或图片由第三方提供,需使第三方明确用途,并获得许可,以免对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品牌信誉造成不好影响。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