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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城拒绝提供厂家信息消费者有权索要三倍赔偿

时间: 2024-03-21 20:43:47 |   作者: 大连台历,大连折页,大连手提袋

  两个月前,陈女士在一家商城以1990元购买了一款智能扫地机器人吸尘器。使用时不仅噪音较大,还常常出现各种故障,陈女士曾根据包装盒上留下的联系方式,要求生产厂商予以保修或更换,但却发现该电话一直无人接听,甚至网上也无法查找到生产厂商的相关信息。无奈之下,陈女士只好要求商城提供。可商城开始总以种种理由推托,后来干脆置之不理。而陈女士因无法获取生产厂商的实际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一直无。

  陈女士有权要求商城退回1990元购买费用,并给予3倍即5970元的赔偿。

  一方面,商城侵犯了陈女士的知情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依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一样的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商城面对陈女士的索要,却拒绝提供生产厂商的实际身份信息和联系方式,明显与之相违。另一方面,商城的行为构成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的人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第十六条第二款则进一步指出:“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正因为商城所售智能扫地机器人包装盒中提供的是虚假信息,即符合“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特征,并使得陈女士一直无法真实、全面、准确地知晓生产厂商的信息,无疑当属其列。再一方面,商城必须承担惩罚性赔偿相应的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已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与之对应,在商城固执己见,拒绝履行告知义务的情况下,陈女士有权依据该规定,通过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