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这些老百姓实名举报事实确凿的证据,在济宁当地就是不给立案办理,我们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网站实名举报,但是到了地方政府就石沉大海,其中(2014年5月20日中央第四巡视组到山东济南巡视,我们也向巡视组反映国企改制,企业法人贪污侵占国有资产,现企业职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实在没有很好的方法了。才进京向您们反应,请救救我们这些贫困的职工吧。在以法治国的今天,发生严重侵害职工权益的的事情,国法何在、公证何在、天理何在呢?衷心恳请您们纪委领导,给予的企业员工以帮助,恳请我们济宁市领导,派驻工作组到我公司,妥善安置全体员工.惩处公司法人刘建宁,维护法律的尊严,确保社会和谐.在反腐败,打老虎、拍苍蝇的工作中,能够与中央保持一致。确实为老百姓办事实。以下是我们反映具体事情的内容:
山东省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是(济宁市第一印刷厂国企改制企业),其中在职职工约390余人,退休职工约150余人,企业改制时企业领导人刘建宁弄虚作假,买通贿赂济宁市经贸委主任潘汉久(市委副秘书长离休)、济宁市国资委主任唐琦(现任济宁市委员会纪检二组组长)采用虚假编造的财务报表及改制材料,隐瞒国有资产欺上瞒下,蒙骗全体职工。根本就没有告知职工改制后,职工的权利、义务及待遇。将一个拥有资产3000多万元的、流动资金600多万元的国有企业变成了一个负债40万元的亏损企业。改制成为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到2011年12底企业在职员工223人,截止到2015年5月剩余员工174人,退休员工351人。在2003年8月11日济宁市第一印刷厂经济宁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工交企业改革办公室《关于济宁市第一印刷厂整体改制方案的批复》(济企改工交办[2003]4号)批准改制,以济宁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净资产(以2002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净资产扣除五项政策性费用656万元及资产损失后为-464,801.38元)转让给职工。2003年10月刘建宁、郑仑、内定的23人,企业普通职工不让出资入股,他们这是为了进一步控制企业,出资128万元注册成立济宁市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
改制后,刘建宁作为企业董事长不去抓生产市场管理,而是巧立名目,打着投资生产电子科技类产品项目的名义,数次贷款1200万元,没有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没有用于职工的工资、最低生活保证金及各项保险,而是为了达到侵吞企业资产的目的,一步一步的转移企业资产,把一个好端端的企业有目的搞跨。刘建宁为了填补转移企业资产所造成的资金窟窿,掩盖犯罪证据,2011年2月与山东农信社任城区李营信用社,放贷人员有预谋的把企业的房产他权抵押取得1500万元银行贷款,其中放贷员收取好处费,分三次将贷款转移到私人名下,把债务留给公司,公司根本无力偿还。
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自2003年10月改制自今,员工养老金只缴纳至2007年12月(其中2005年还欠缴5个月没有缴纳),到2014年10月,共计欠缴850余万元。每一名退休的员工都是自己掏钱补缴的养老金,才得以退休。每名退休员工自己补缴的费用约35000元左右,从2003年10月至2015年3月退休员工146人,合计垫付养老金金额511余万元。
企业改制的2003年10月至2007年,企业员工全员下岗,无任何收入。经济宁市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工117人(济劳人仲案字【2012】第213)欠公司员工最低生活保证费用600余万元
公司欠员工的费用合计2476万元。所列数据及刘建宁的犯罪线索,均出自于山东长恒信会计事务所,对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的审计报告,长恒信特审报字【2012】0032号。
由于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分别反应到济宁市有关部门请求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但没一个单位领导给予解决,而是扯皮推诿。全体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2011年12月15日起开始。反映到中央巡视四组,山东省委第六巡视组,省委,省公安厅,省检察院,市政府,市委,市经信委,市信访局,市轻纺办,请各级领导解决企业员工的反映的事实。请求追究原董事长刘建宁贪污、侵占、银行骗贷的罪行。在发现刘建宁的犯罪事实后,刘建宁涉嫌职务侵占、银行骗贷、销毁隐匿会计凭证、被济宁市高新区检察院逮捕,高新区检察院公诉至济宁市高新区法院,由于刘建宁贿赂司法部门始终没在看守所羁押,到处活动,窜供伪造没有犯罪的证据。在济宁市前副市长佘春明(现任山东省商务厅厅长)、济宁市委原副秘书长潘汉久,充当保护伞的情况下,干扰司法办案,分别向公检法部门打招呼,为刘建宁开脱罪行。济宁市高新区法院刑一庭庭长孔旭,至法律与不顾,收取刘建宁的金钱,重罪轻判。致使刘建宁逍遥法外。
1、1999年8月19日转到山东鲁抗证券报100万元,2000年11月10日转到山东鲁抗证券部51万元,2000年11月13日转到山东鲁抗证券部49万元。200万元让他的同学张鹏进行炒股至今未收回。
2、2003年国企改制之时,济宁市第一印刷厂2002年12月31日改制评估时间使用的银行账户:
工行东城支行037。刘建宁为了把企业资产变为己有,进行隐匿了这8个账户,(1000多万元几个人进行了私分)正常业务往来的单位货款,改为呆账死账,改制后在进行收回到自己的口袋。2012年4月,我们实名举报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贪污国有资产,举报线索明确,举报材料齐全。我们举报人多次去济宁任城人民检察院,询问案件受理情况,到今天都没有得到任何回复,时间已经长达3年多了,已经远远超出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举报案件的办理时间。任城区检察院在处理我们举报案件的问题上,扯皮推诿,工作态度消极,屡次以办理其他案件为由,将我们举报的案件一拖再拖,搪塞举报人,(任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高海滨电话、具体办案人员李超电话)致使我们举报的案件迟迟未立案,造成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至今逍遥法外。
1、2006年6月20日,我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为了公司少缴税款,指使公司财务专员从兖州市金山商贸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票三张,金额分别是98400元、109987.5元、92655元,作为进项税票,与公司销项税票相抵扣,进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上述三笔发票入账后,做挂帐处理,该发票金额不用支付,但是我公司董事长刘建宁却在2009年5月27日、2009年12月20日、2010年4月21日虚构“孔伟”的名字,以署名“孔伟”白条的收据分别将上述金额的资金侵占。经我公司派员核实,兖州金山商贸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叫“孔伟”的业务人员,金山商贸公司自我公司改制后也就没有业务往来。显然,我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故意虚构他人的收据,故意侵占公司资产,很显然已构成犯罪。
2、同样,我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以上述手法,于2006年8月17日从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购买增值税发票123393.6元;于2006年8月21日购买增值税发票两张分别为69665.06元、113011.24元;同年9月12日购买增值税发票151997.9元;合计458067.8元,上述款分别于2011年以吴天明、孙祥和、张群的名字支付。经我公司派员核实,山东天和纸业有限公司根本就没有叫“吴天明、孙祥和、张群”的业务人员,也不存在该业务。
3、刘建宁以同样的方法在2006年9月11日从开原荣信纸业有限公司购买两张增值税发票两张,金额分别为75152.77元、75152.77元,后以孙祥和、付祥国的名义支付。经查,开原荣信纸业有限公司也没有孙祥和、付祥国这两个业务人员。
4、另外,2009年12月12日,编造名为“孟龙”的人员,支付31547元,以白条形式入账。2008年3月31日编造“郭安”名义支付28万元。2006年,刘建宁以购买福利及送礼名义自己提取款项57500元、34300元,没有附任何发票及经手人签字。上述款项,很显然都有侵占的嫌疑。以上合计涉嫌金额总计为1420662.5元,这是我公司委托山东长恒信会计事务所审计中发现。
5、济宁龙华电子有限公司(此公司为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总经理李连喜、副总经理王余、会计出纳祝存德相互勾结(王余与祝存德系亲属关系)侵占公司资金,从2003年11月25日,王余、祝存德从我电子公司账户以退还借职工个人款的名义,收据单中只有他一个人的签字,没有具体其他人签字,私自转移公司资金,是利用这样的形式转移侵占我公司资金共计金额:1124.96万元。其中:2003年11月25日5万元,2006年02月28日16.3万元,2006年04月28日10万元,2006年07月28日2万元2006年09月30日5.6万元,2007年02月26日25.1万元,2007年03月30日5.1万元,2008年07月30日49.11万元,2008年12月30日3万元,2009年03月31日21万元,2011年3月30日20万元、2011年12月2日30万元等,共计34笔(证据资料都已经交给办案人员王宁,王宁电话)我公司多次询问他们这个现象是怎么回事,他们始终没有说出一个正当的理由,我公司现在没什么办法,只能依靠公安机关处理这个事情。但是,案件举报到济宁高新区公安局经侦大队队长陈明涛处(联系方式),受地方领导阻挠办案,也迟迟没有下文。
2、济宁亚奇纸业有限公司与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209年09月21日开进增值税发票2张金额:143953.25元
3、济南康雅膜有限公司与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2009年8月17日-10月20日开进增值税发票4张合计金额:399200.72元
4、常州金海塑业有限公司与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2009年09月24日开进增值税发票金额:170128.02元
5、山东省济宁升幅药业有限公司与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2009年04月17日-08月26日开进增值税发票16张合计金额:180020元
6、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与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2009年09月21日开出增值税发票3张合计金额:288864元。
7、宿迁市金田塑业有限公司与济宁菲斯特印务有限公司20100624开出增值税发票金额:147352.93元合计金额:3532338.92元,骗取国家税款:513245.826元。
2011年2月18日,我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在未召开股东会议及董事会的情况下,冒用股东的签字,伪造股东会议决议,以我公司控股公司济宁龙华电子有限公司名义(以下称龙华公司)向济宁任城区李营信用社贷款1500万元,在贷款申请时,向李营信用社提供了虚假的财务会计报表,谎称龙华公司截止到2010年末,资产3872万元,出售的收益4993万元,利润703万元,而实际上龙华公司只是注册投资的金额50万元的一个小公司,2010年亏损113.0617万元,没有一点利润而言。很显然,我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故意夸大龙华公司资产、虚构公司的利润,编制虚假的会计报表,和李营信用社的负责贷款的人员坑壑一气、狼狈为奸,骗取银行的贷款1500万元,李营信用社负责人明知龙华公司是是一家小公司根本不具有生产规模,连年亏损,却故意放贷龙华公司1500万元流动资金,显然是共同的犯罪。综上,我公司认为我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编造虚假的财务报表,虚构事实,伙同李营信用社的有关人员恶意骗取银行贷款1500万元,已构成金融诈骗罪,现在该笔贷款,已经被刘建宁挥霍殆尽。综上所述,我公司原董事长刘建宁故意捏造事实,虚构公司资产与利润,骗取银行的贷款,给我公司造成极大的损失,使公司职工下岗待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无力缴纳,公司面临破产的境地。在其担任董事长职务期间,编造他人的名义,侵吞公司资金,数额巨大,均构成犯罪,已报请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以挽回我公司的巨额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