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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8号(关于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8号(关于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欧亚经济联盟有关检疫规定,经海关总署与哈萨克斯坦农业部磋商确认,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有关要求的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现将中国水果出口哈萨克斯坦植物检疫要求予以公布(见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1.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海关关境和海关边境应检产品和应检项目的统一植物检疫要求的第157号决议》。

  2.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检疫对象统一清单的第158号决议》。

  产自中国且符合本检疫要求的新鲜水果(以下简称“水果”),包括苹果、梨、桃、李、杏、油桃、柑橘类水果、葡萄、柿子、芒果、火龙果、猕猴桃、草莓、菠萝、番木瓜、甜瓜、百香果、龙眼、椰子、香蕉、荔枝等。

  出口水果果园、包装厂和口岸仓储库,须由中国海关审核批准注册,并在中国海关总署备案(注册登记条件见附1)。海关总署将向哈萨克斯坦农业部提供注册果园、包装厂及口岸仓储库名单。

  1.注册果园应建立并实施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按时进行修剪、浇水、施肥、疏花、疏果、采收等农事管理,及时清除落果、枯枝,维持良好的果园卫生。

  2.注册果园应实施有害生物综合管理(IPM)措施(见附2),并按照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号、158号决议等要求,对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实施监测和防治,并保存相关记录。

  3.果园有害生物的监测与防治应在地方政府农林部门或专业方面技术人员指导下实施。

  1.包装厂应确保输哈水果加工原料果来自注册登记的果园,不得收购注册登记果园之外的水果作为原料果。

  3.包装厂应具有分级、挑拣、加工及储藏等设施,以确保输哈水果不携带哈方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枝、叶和土壤等。

  4.包装厂应按10%比例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测验证和记录,并对可疑果进行剖果检查,发现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时不得向海关申报出口。

  1.包装箱应干净卫生、未使用过。包装好的输哈水果须加贴溯源标签,溯源标签内容有:出口果园和包装厂注册号、品种、批次号、生产日期、产地等信息。

  2.输哈水果如使用木质包装材料(包括木制托盘),须按照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第15号(ISPM15)做处理和标记。

  3.装运前检查集装箱或其它运输工具卫生状况,保持清洁卫生,装箱过程须采取防疫措施。

  果园、包装厂、仓储库应建立追溯体系并有效运行(见附3),以确保输哈水果可以有效追溯。

  1.输哈水果须由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或取得查验资质的中国海关人员实施检疫。

  2.对每批输哈水果按2%比例随机抽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全方位检查,用肉眼或借助放大镜逐个检查水果表面有无害虫、虫蛀孔、虫咬痕迹和排泄物等,并挑选不少于30个水果进行剖果检查。

  3.如发现哈方规定的任何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该批货物不得出口并暂停相关果园本季出口资格。

  4.如现场无法对有害生物做准确鉴定,应立即将标本送至中国海关实验室进行鉴定。

  7.产地海关对输哈水果实施检疫,核对溯源标签信息,并对检疫合格的货物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如货物需要经口岸仓储库存储的,口岸海关将依据水果产地海关的植物检疫证书,进行数量核销和检疫,并重新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经检疫合格并符合出口条件的水果,中国海关应出具植物检疫证书,并在附加声明中标注:“This consignment is free from quarantine pests specified in Decisions 157 and 158 of the Eurasian Economic Commission Council.”(该批货物不携带欧亚经济委员会理事会第157号和158号决议中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植物检疫证书上需要标注该批水果来自果园和包装厂的注册登记号。经口岸仓储库存储的,植物检疫证书上还需标注口岸仓储库的名称或注册登记号。

  3.具备熟悉检疫要求的专职或兼职技术人员,负责果园有害生物监测防治等工作。

  4.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有害生物监测与控制、农用化学品使用管理、良好农业操作规范等有关资料。

  包装厂是指为满足来自输哈注册果园的水果生产要,设立的水果加工、储存、包装场所。

  1.厂区整洁卫生,有满足水果贮存要求的原料场、成品库,旁边的环境无污染源。

  2.水果存放、加工、处理、储藏等功能区相对独立、布局合理,且与生活区采取隔离措施并有适当的距离。

  4.配备检验员、检验台和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检验台应位于出口包装厂内部,光照充足,远离未挑选的果实、门和通风孔。

  6.有完善的卫生质量管理体系,包括对水果供货、加工、包装、储运等环节的管理;对水果溯源信息、防疫措施、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检测等信息有详细记录。

  7.有与其加工能力相适应的提供水果货源的注册果园,或者与供货注册果园建有固定的供货关系。

  口岸仓储库是指为满足来自输哈注册登记包装厂的水果生产、流通需要,在口岸设立的供水果存放的场所。

  1.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出入库记录、自检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口商、品种、包装厂注册号、检验日期、发货时间等)等,以便追溯。

  2.应对经产地海关检疫的水果的包装及水果运输途中保存情况做检查,出现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仓储库。

  为确保中国输往哈萨克斯坦水果质量安全,针对哈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结合果园病虫害发生情况,制定本防控措施。

  在果实生长期间,果园应开展有害生物监测,及时了解果园内有害生物发生状况,并做好记录。

  在田间监测期间,如发现任何哈方规定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向当地海关报告。

  (1)保持果园卫生清洁,及时清除果园内及周边的果树的残枝、落叶和落果,进行焚烧或深埋处理;

  (2)入冬前与开春后,结合果园管理,深翻土地,适时灌水,减少病虫害的越冬基数;

  (4)每年或隔年在修剪之后,应对树干、主枝等骨干枝刮皮或用石灰水刷树干,以防除树皮缝隙中隐藏越冬的食心虫和其他害虫,或在树干绑草袋、麻袋片等诱集害虫,同时将草袋、麻袋及刮下的树皮烧掉。

  (2)根据监测结果在花后1周、幼果期、果实膨大期、果实成熟期及果实采收前对梨小食心虫、桃小食心虫、斑翅果蝇等有害生物进行防治;

  (3)建立详细的农药使用档案,记录包括用药品种、时间、剂量、来源等信息。

  根据果园条件,实施性诱剂诱捕,黑光灯、糖醋液诱杀,粘虫板捕杀或使用干扰素等措施进行防治。

  1.输哈水果必须来自经中国海关注册登记的果园、包装厂。如经过口岸仓储的,还必须同时来自经中国海关注册登记的仓储库。每个出口果园的注册代码具有唯一性。

  2.果园应保留相关记录,如有害生物监测记录、有害生物防治记录、农事操作记录等,相关记录保存至少2年,以便追溯。

  3.果园应为包装厂出具供货证明,内容最重要的包含:果园名称、果园注册登记号、品种、数量、采摘日期等信息。

  3.包装厂向果园出具水果接收证明,内容有:加工厂名称、加工厂注册号、品种、数量、接收日期等信息。

  4.包装厂应保留相关记录,如生产加工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口商、加工日期、品种、生产批次号、果园注册号、包装厂注册号、集装箱号、铅封号、发货时间等),成品检验记录、出入库记录等,记录保存至少2年,以便追溯。

  5.输哈水果包装箱应加贴出口标签,内容有产地、品名、果园注册号、包装厂(仓储库)注册号、生产批次号、生产日期等追溯信息。

  6.输哈水果出口报检时应向中国海关提供出口合同、装箱单、发票、供货证明、厂检单(包含果园注册号、生产批次号、生产日期)等相关单据。

  7.中国海关对输哈水果进行出口前检验检疫,核查出口标签等信息,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水果予以放行并出具植物检疫证书。

  3.应保留相关记录,如出入库记录、自检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口商、品种、产地、包装厂注册号、检验日期、发货时间等)、发货记录等,记录保存至少2年,以便追溯。

  4.仓储库组货水果应加施溯源标签,标明仓储库名称、注册登记号、批次、水果种类、数量、重量等信息。

  5.需出口的输哈水果应提供出口合同、装箱单、发票等相关证单,向口岸海关申请换发植物检疫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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