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生产经营的“白蕉海鲈”鱼产品塑料包装上标注“主要营养成分碳水化合物营养素参考值达到5%”的虚假信息,而实际每100(g)含有0(g),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的规定不相符。并在包装纸箱和塑料包装上标注“为美好生活提供最优蛋白质”的绝对化商业广告用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以下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并处罚款156150元。
当事人在珠海扬名广场发布的户外广告含有“头牌脆肉鲩,珠海地标菜”及在店内发布的广告含有“年销售1000000份鱼片,1200亩自家养殖场,珠海地标美食”等内容,且没办法提供真实性证明和数据出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真实的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百 度平台发布含有“优享口腔、珠海种植牙齿科联盟、种植牙比价、全市公开报价、提前问好价、种牙不怕贵、全口半口种植牙降幅50%-70%”等内容医疗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广告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万元。
当事人在该公司抖音店铺“同步齿科、种植正畸口腔连锁珠海同博店”发布含有“超声波洗牙、牙齿窝沟封闭、美国3M树脂补牙、超声波洁牙+喷砂+抛光、全口涂氟儿童窝沟封闭、德国VOCO树脂补牙”等内容的医疗广告。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珠海市斗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7000元。
当事人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擅自在美 团店铺发布含有诊疗方法、疾病名称的医疗广告,内容如下:1.《仅售9.9元,价值50元中医把脉:中医望闻问切/体质辨别》,执业中医师进行辨证问诊,确定体质特征,定制调理方案;2.《仅售9.9元,价值150元中医拔罐:祛湿除寒/通经活络》,拔罐可通经活络、行气活血、消肿止痛、祛风除湿、泻火、退热等。适用于调节急慢性疼痛,如腹痛、腰背痛、头痛等,也可用于消化不良、感冒咳嗽等常见身体不适。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核检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第(十四)项规定,鉴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珠海市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5000元。
当事人在微信平台发布的广告含有“冬至瑶浴的好处:①驱寒保暖,调节体内血液循环;②预防脑血管疾病,缓解关节疼痛;③消除身体疲劳,改善睡眠质量;④预防、治疗感冒,增强免疫力。”等内容,且没办法提供真实性证明。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珠海市香洲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罚款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