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部在2017年12月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局的告诉》(财会〔2017〕30号,以下简称《告诉》),为便于了解,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关于赢利表新增的“财物处置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原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等的相关规则,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依照《告诉》进行调整。
关于赢利表新增的“其他收益”行项目,企业应当依照《企业会计原则第16号——政府救助》的相关规则,对2017年1月1日存在的政府补助选用未来适用法处理,无需对可比期间的比较数据来进行调整。
依据《告诉》,非流动财物毁损作废丢失在“运营外开销”行项目反映。这儿的“毁损作废丢失”一般包含因自然灾害发生毁损、已丢失运用功用等原因此作废整理发生的丢失。依据《企业会计原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则,财务报表中直接计入当期赢利的利得项目和丢失项目的金额不得彼此抵销。企业在不同买卖中构成的非流动财物毁损作废利得和丢失不得彼此抵销,应别离在“运营外收入”行项目和“运营外开销”行项目进行列报。
依据《企业会计原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的相关规则,财物应当别离流动财物和非流动财物在财物负债表中列示;财物满意该原则第十七条规则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财物。一般情况下,估计自财物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的非流动财物应归类为流动财物,作为“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财物”列报。关于依照相关会计原则选用折旧(或摊销、折耗)方法来进行后续计量的固定财物、非钱银性财物、长时间待摊费用等非流动财物,折旧(或摊销、折耗)年限(或期限)只剩一年或缺乏一年的,无需归类为流动财物,仍在各该非流动财物项目中列报,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财物”项目列报;估计在一年内(含一年)进行折旧(或摊销、折耗)的部分,也无需归类为流动财物,不转入“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财物”项目列报。
依据《企业会计原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财物、处置组和停止运营》的相关规则,企业应当在赢利表中别离列示继续运营损益和停止运营损益。公司可以参阅以下格局对兼并赢利表中的净赢利部分进行列报: